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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老人因工受伤 法院保障民生权益巧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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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佳琳  发布时间:2018-07-27 17:22:55 打印 字号: | |
  被派遣的劳动者虽然在用工单位工作,但却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出现工伤事故,劳动者到底该找用工单位担责还是找劳务派遣单位担责?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是一家专门经营物业管理、园林绿化维护等项目的公司,原告谭某某已年过七旬,在原单位退休后,经被告雇佣,被派遣至祁东县某单位进行绿化维护。2017年12月30日8时左右,原告谭某某在某单位内进行绿化维护工作时摔伤。摔伤后原告被送至祁东县中医院救治,后经湖南洪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在原告住院过程中垫付部分治疗费用,尚有11万余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讼来院。

  承办法官了解本案情况后,当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谭某某受伤后的经济损失6万元。原、被告的矛盾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派遣公司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形成了劳动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三者之间复杂法律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受到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用工单位对于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如若用工单位有过错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