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8月7日,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建工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运武(正厅级)受贿案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刘运武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人刘运武,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历任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助理,常务副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湖南省建筑协会会长。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运武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2月21日移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运武利用其担任湖南建工集团总经理助理、常务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升迁、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黄艳玉(另案处理)非法收受贺先明、李海峰、张少舜、曹源丰等23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74.1万元、美元3.1万元。
庭审期间,法庭依法保证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辩权力。在最后的陈述环节,被告人刘运武认罪悔罪,并请求法院依据其犯罪事实和认罪表现从轻处罚。刘运武的亲友及社会各界40余人参加庭审旁听。衡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来清担任本案审判长。
因案情重大,程序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