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一案,该案由衡阳县法院院长、员额法官谢云业担任审判长,衡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员额检察官阳发云出庭支持公诉。
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4次利用三轮电动车在衡阳县洪市镇洪市村红旗组、六一组、下碟组、黄泥组、寅汤组等地盗窃路边栽种的桂花树104株,并运回衡阳县大安乡某地,栽种到其本人经营的苗圃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最后一次盗窃桂花树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后,李某某弃车逃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盗窃所得的104株桂花树价值为3702元。最终,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审判长谢云业运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娴熟的审判技巧驾驭庭审,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各个环节井然有序,整个庭审过程节奏紧凑、规范高效、条理清楚,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在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择日另行宣判。
近年来,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进入深水区,院领导走进法庭审理案件已经成为常态。同时,院领导回归法官、检察官身份出庭履职,既有利于了解和掌握审判工作动态,又能发挥表率和示范引领作用,也起到了“以老带新”的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在用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