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12月,原告涂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石鼓区衡角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老子塘组地段超车时,其车右前部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告肖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前保险杠左侧相接触,继而与道路北侧石堆接触,造成原告涂某、被告肖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涂某受伤害后,住院治疗25天,花医疗费82177.04元,构成伤残。被告某公司为涉案事故道路工程承建者,事故发生时,在施工地段,无安全提醒及隔离设施,夜间无路灯照明。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伤残等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由于伤残等级鉴定时间长,法定审限内不能结案,对当事人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合议庭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依法先行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侵权关系,判决被告对已经确定的损失予以赔偿。对于诉讼请求中的伤残赔偿金,待鉴定意见出来后审理。
评析:先行判决,又称部分判决,是相对于全部判决而言的,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理清楚的部分事实和部分请求作出的判决。尚未判决的部分不是不审,而是等到事实清楚后再继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根据规定,适用先行判决应符合三个条件,其一,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提出的一个或多个诉讼请求基于该部分事实,对该部分事实的判决能够解决当事人的某个诉讼请求。其二,该部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已经查清的案件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独立于、不涉及未查清的那部分案件事实。其三,案件的其他一些事实不能在审限内查清。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的基础性事实,就已经审理清楚的部分事实和部分请求作出的判决,既节约审判资源,减少诉讼成本,也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作出后,主审法官向当事人释法解惑,强调待伤残鉴定意见出来后,仍可就伤残赔偿金继续审理,当事人表示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这是衡阳市首例先行判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