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执行人曾某来到祁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递交了执行案款,这起健康权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被执行人曾某与另外四被执行人在云南合伙开办胶厂,申请人李某收购原料胶再转卖给被执行人,双方系合作关系。2015年4月23日,申请人在向被执行人出售原料胶,在将原料胶放置到机器加工时,不慎被机器齿轮所伤,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5级伤残,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赔偿,祁东县法院受理后判令曾某5人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66,490元。曾某等5人不服该判决,向中院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此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判决赔偿义务,李某遂向祁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某等5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但被执行人始终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多次向其释明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以没钱为由予以拒绝,基于这种情况执行法官没有简单办案,而是多次上门疏导、释法、批评、教育,终于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各退让一步达成执行和解,据此,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