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以被告人周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没有取得职业医师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了七包自制的胃药卖给被害人徐某某,收费910元,后被害人徐某某在服用被告人周某某开的胃药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2018年9月30日,祁东县食品药品工商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举报后,在被告人周某某住处查获其自制胃药14包。经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自制胃药应属于假药。另查明,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祁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了贪图利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本院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犯本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另具有自首、案发后积极退赔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法定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