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超员驾驶校车的刑事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校车。
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中型校车因爆胎修理花费时间,为了节省时间,便将二次接送学生改成一次,超员驾驶校车载34人沿317省道行驶至某村路段时被祁东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查该中型校车核载19人,超载15人。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驾驶校车严重超载,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核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