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以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8年6月28日晚上,被害人曾某某在微信上联系曾为初中同学的被告人刘某,让刘某帮自己的淘宝店刷单,购买价值69920元的三件家具,付款方式为找人代付,实际由曾某某自己付款。被告人刘某见这笔钱挺多,就想自己拿这笔钱用来去平时赌博的网络平台上赌博赚点钱,于是便以由自己进行付款可以提高自己支付宝的信誉度为由,骗被害人曾某某先将货款转到其支付宝账号。曾某某将货款69920元转至被告人刘某支付宝账号后,被告人刘某当晚便将这笔钱充进网络赌博网站账号进行赌博,后陆续将69920元输光,直至案发一直无力偿还。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核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