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金桥法庭干警加班加点,采取多种措施,追查到老赖转移的财产,让老赖无处遁形,成功执结一起合同纠纷案。
被执行人肖某某、陈某某之子与申请人周某某之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衡南县交警大队认定二被执行人之子与肇事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申请人之子系乘客,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二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协议,约定:由二被执行人在其子的赔偿款中补偿申请人50,000元,如二被执行人违约则应支付违约金20,000元。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二被执行人之子的赔偿款为305,000,后二被执行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保险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将290,000元理赔款汇至被执行人肖某某的账户。但此后二被执行人在收到赔偿款后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50,000元给申请人周某某,申请人周某某遂起诉至祁东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约定支付50,000元补偿款,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该案经祁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认定协议有效,二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人5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二被执行人如实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执行法官也曾多次约谈二被执行人,但二被执行人一直告知执行法官,其终生务农,收入只够保证自身衣食住行,其子的赔偿款也已经用于还债、建房子等花费掉了,现没有任何多余财产。经约谈无果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等方式也均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1月22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二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但二被执行人宁愿拘留,却仍咬定没有财产,无力偿还。
此后执行法官通过衡南县人民法院承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承办法官了解到二被执行人赔偿的保险公司,遂出差至湘潭,向保险公司核实其理赔款到账时间、账户。经过多方举措后,核实到二被执行人在2017年5月6日当天将290,000元理赔款取出,转移至被执行人肖某某的姐姐名下。
执行法官在确认该笔存款情况后,第一时间冻结该笔存款并跟领导汇报,成立三个执行小组,分别对二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姐姐进行约谈,防止其串供,同时告知三人法律后果。经过执行小组几个小时的努力,二被执行人终于松口,与申请人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承诺法院从冻结的账户上扣划用以偿还。至此,案件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人无信不立”,切莫以为自己可以逃避执行,法院的火眼金睛会让任何逃避执行行为无处遁形,也让失信者无处遁形、步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