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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耐心沟通释法 台胞及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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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全 谢财民  发布时间:2019-03-11 09:17:25 打印 字号: | |
  2018年9月12日,我院立案受理了一起涉台民事案件,原告“雷某某” 诉我国台湾地区商人“童某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童某某”远在台湾,且腿脚有疾不便诉讼,承办法官李全为保障其诉权,在向被告“童某某”送达相关应诉文书的同时,并寄去一封亲笔信。信中内容为:“童先生,我院已受理原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声称自己远在台湾不便参加庭审,为保障你的诉权,请你详阅原告诉状与证据,并将你的答辩主张和证据邮寄至我院,以方便我院公正判决”。被告“童某某”收到来信后,立即将自己的答辩状和证据邮寄本院。

  2019年1月24日,承办法官李全判决“被告某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60,000元,被告‘童某某’对前述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并再次向被告“童某某”邮寄送达判决书。李全法官考虑到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法律存在差异,为使被告“童某某”服判息诉,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不给执行工作留下难处,又给被告寄去了一封亲笔信,向其释明中国已建立起社会诚信秩序和征信制度,对包含台胞在内的所有中国公民而言,拥有良好的诚信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对其今后在大陆开展商业活动无疑非常重要。被告“童某某”在阅览文书和信件后,主动与李全法官联系,积极要求履行还款义务,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执行账户汇入260,000元。至此,本案在承办法官的热心、耐心、细心、诚心的工作方式下,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