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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庭前调解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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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 倩  发布时间:2019-05-13 11:56: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岳法院民一庭书记员周奕芹在法官的指导下利用微信成功调解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双方自愿结婚并办理登记手续。同年生育一子。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全面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从2012年至今一直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双方因子女抚养权问题意见分歧大。2019年5月9日,书记员周奕芹在法官的指导下利用微信分别给双方当事人耐心地做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书记员是案件中与当事人接触时间最早、最多的人员,充分发挥书记员的作用,指导书记员在送达时多与当事人沟通,积极做调解工作,有利于缩短案件审理时间,节约司法资源。
来源: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