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居间合同纠纷进行宣判,被告刘某某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居间义务,被判双倍返还原告李某某向其支付的居间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15年12月份,原告李某某在被告刘某某的介绍下,与湘阴县某公司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刘某某承包某商业综合楼和某酒店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价款为260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了开工日期和60万元的合同履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刘某某找到原告李某某协商居间费用问题,双方便签订了《居间协议书》,约定原告支付被告居间费20万元,并将总造价的百分之四给付给被告作为中间酬金,被告应当作为居间人促成原告与湘阴某公司之间的合同顺利履行,并负责确保装修工程的真实性和签订装修合同的有效性,自始至终确保流程无误,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双倍返还原告所交纳的居间费并按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给付利息。协议签订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20万元居间费。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到期后,湘阴县某公司却一直未通知原告进场施工。2016年8月份,被告刘某某告知原告李某某,湘阴县某公司因没有启动资金和手续不齐,工程无法开工,要求原告先与湘阴县某公司解除合同,把缴纳的合同履约金拿回来,并保证如果工程开工,一定会通知原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与湘阴县某公司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书》,湘阴县某公司承诺退还原告履约金并补偿人民币9万元。2017年10月,原告方才得知湘阴县某公司已将该装修工程发包给第三方公司承包,原告认为遭到了欺骗,在与被告及湘阴县某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引发诉讼。
衡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居间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达,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协议支付被告居间费用20万元,被告应当承担确保原告与湘阴县某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确保整个流程无误的义务。但因被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原告依装修合同应获得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书》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衡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