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个案子将近十年了,宁法官仅用十来天的时间就解决了,他真的是当代青天,为民请命的好法官”。这是颜某某送锦旗给衡南法院法官宁志华时反复不断说的一句话。这件事情还得从2010年说起……。
2010年10月21日,颜某某乘坐在由刘某某驾驶的装满瓷砖的拖拉机货厢上,17时许,在途径铁丝塘镇花泉村尤草组地段时,刘某某驾驶不当,货车侧翻入右侧的稻田中,颜某某因此而受伤。经法院判决,刘某某在已支付26800元医疗费的基础上,还需赔偿65502.43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一直未履行义务,即使在被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天后,仍拒不履行赔偿65502.43元的法律义务。在掌握刘某某于2017年花费二十多万元新建了一栋三层房屋的情况后,法院依法向公安局移送了刘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相关材料。鉴于该房屋系刘某某在自家宅基地上修建的居住用房,拍卖处置很困难,而刘某某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一度陷入了僵局。
2019年4月10日,颜某某以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在刘某某拒不到法院领取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后,承办法官宁志华亲自来到刘某某家里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接收文书的是刘某某妻子颜某华,她还是以前那种态度声称“我老公有病,家里没有钱”,并一口咬定新建房子的钱都是儿子出的。自诉人颜某某认为刘某某新建了一栋价值不低的房屋,还承包了村里的部分田地,完全具有履行能力。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宁法官走访衡南县国土资源局铁丝塘国土资源所了解刘某某个人建房用地情况,并先后询问了村支部书记邓某某与新建房子的包工头李某某,经查,刘某某新建的该栋三层房屋总共花了二十余万元,还支付了包工头李某某工资三万余元,其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为此,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依法作出了逮捕刘某某的决定。5月28日,因为前期工作准备充分,迫于法律的压力,被告人刘某某当天就支付了28000元的赔偿款,自诉人颜某某自愿放弃刘某某还应赔偿的经济损失35502元,并撤回了对刘某某的指控。至此,双方长达十年之久的纠纷圆满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