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上午,常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阳某某、郑某、王某某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阳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郑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单处罚金3000元。该案由常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永灵主审,常宁市检察院检察长曾庆意出庭支持公诉。整个庭审活动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全程直播。
今年7月,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阳某某、郑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庭审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公诉人提交了大量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并就案件性质、危害后果、量刑情节等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阳某某、郑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罪认罚,并在最后陈述中表示,通过此次庭审教育,深刻认识到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希望法庭能从轻从宽处理。合议庭根据法律规定和查明的事实对案件进行认真评议,当庭进行了宣判。
近年来,常宁法院不断充实审判力量,提升法官办案水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为保障地区生态安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常宁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