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常宁法院:办案民警首次出庭作证
分享到:
作者:吴凡  发布时间:2019-08-07 16:15:18 打印 字号: | |

日前,常宁法院审理的阳某某贩卖毒品案庭审中,常宁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易某某、彭某某出庭作证,向法庭详细说明案发时抓捕被告人阳某某的细节,供审判员在审判案件时参考,并依次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控辩双方就侦查人员的证言展开数轮质证。

常宁市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阳某某贩卖毒品给了肖某某,在交易过程中,阳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查获疑似冰毒9小包,净重5.4克;查获疑似麻古8小包,净重0.5克。2019年8月2日,在征得被告人阳某某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时,因被告人阳某某对该起指控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进行了审理。为落实言辞证据裁判规则,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常宁市检察院申请参与抓捕的两位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本院近年来首例检察机关申请公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刑事案件以审判为中心,因此,民警既是案件侦办者,又是案件证人之一。“在审判过程中,审判员可以就民警的证言证词,排除一些非法、无效证据。”这完善了相关司法制度,进一步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同时对办案民警提出了更高要求,民警出庭作证,与被告人对质,可以督促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收集、完善有效证据。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