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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因买菜而引发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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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丹丹  发布时间:2019-08-07 16:54:19 打印 字号: | |

你以为法律就像虚无飘渺的神离你很遥远,你以为你永远都不会成为原告或被告,你以为法院只审理杀人越货这类大案件,一切都仅仅是你以为而已。其实,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很多都是因为一些生活琐事而产生的纠纷。这不,衡南县松江镇的王某某因在菜市场买菜这一平常的不能再平常的事情而陷入一场官司。

2019年3月10日上午10时许,王某某与女儿一起到衡南县云集镇二安区菜市场买菜,她们为了买猪肉而来到了刘某坤经营的猪肉铺,刘某坤先后切下几块猪肉,王某某与女儿皆不愿意购买,双方因而发生争吵,刘某坤的儿子刘某丹见状便冲过来打了王某某一个耳光,造成王某某轻微伤。

当天晚上,派出所民警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衡南县公安局遂作出对刘某丹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4月11日,王某某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交通费等7337元。

法院认为,刘某丹在王某某与其父发生争吵的情况下,采取打人的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其对于王某某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依法判决刘某丹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交通费等各项损失5087元。

法官说法: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钟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