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谷某某、谢某某和“凤仔”、“花仔”(此二人另案处理)五人从耒阳市租车前往祁阳县游玩,途径衡南县泉湖镇时,因被告人谷某某怀有身孕身体不适,五人便下车休息。随后,五人发现位于该镇泉湖街322国道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妈咪之选”母婴店正在搞开业店庆活动,店内人多繁杂,看管不严,遂萌生了盗窃的想法。五人通过互相掩护转移商品的方式实施盗窃,被告人谷某某主要负责偷拿物品,被告人周某某主要负责掩护和转移店内工作人员的注意力,被告人谢某某和“凤仔”、“花仔”主要负责把被告人谷某某偷拿的物品转移出店外。期间,五人在店内共盗窃合生元奶粉3段一罐、惠氏金装奶粉3段一罐、美素佳儿奶粉3段2罐、合生元益生菌五盒,总价值2000余元。
案发后,衡南县公安局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视频资料,并询问了证人,谷某某、周某某、谢某某三人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周某某、谢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谷某某、谢某某此前均因盗窃罪被处以刑罚,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三人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从重、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周某某、谢某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七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说法: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有五种行为样态,盗窃公私财物有财物数额的要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这四种行为形态没有数额要求,只要实施了这几类行为即可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