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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法院成功审结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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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建文  发布时间:2019-12-11 08:40: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先后审理被告人王某、谭某和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两起刑事案件,依法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谭某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2日中午,被告人王某、谭某驾驶渔船来到衡南县松江镇月堡村湘江河水域,明确具体分工,使用电力方法捕获小白条、乌鱼共约三、四斤左右,被衡南县渔政执法部门查获。2019年6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尹某在衡南县近尾洲镇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湘江水域电鱼(禁渔区、禁渔期捕鱼)。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尹某持有的用于捕鱼的金星牌升压器和电瓶各1个。

在尹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尹某缴纳了天然水域修复费2570元,上缴国库。衡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谭某、尹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行为还破坏了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件判决后,为提高群众生态保护意识、震慑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当重视,将案例以布告的形式迅速张贴至全市各行政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衡南县委政法委要求加印案例布告,密集张贴全县沿河各乡镇、街道、码头,加大宣传力度,旨在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保护好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我们的母亲河——湘江河。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