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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 被告要求原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是否构成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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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奇奇  发布时间:2020-01-03 10:51: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2019年8月11日,刘某驾驶汽车行驶至祁东县洪桥镇莲花路时与邹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邹某因汽车维修花费数万元与刘某协商赔偿无果,遂向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后,向本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诉要求刘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某应诉后提出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受到了人身损害及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亦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其赔偿。那么,刘某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能否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和判决呢?

反诉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意在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必须与本诉具有牵连性,牵连性主要表现在: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对一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本案中,刘某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虽然能在实际上达到与保险公司债权抵消的效果,但刘某的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所产生的债权,其侵权责任主体为邹某,保险公司只是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刘某请求赔偿的对象应为邹某与保险公司,与本案原、被告并非同一对当事人;刘某请求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基于其系交通事故第三者,其请求权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范围,而保险公司请求刘某赔偿系因刘某拒绝赔偿邹某损失,在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邹某损失后取得的邹某对刘某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审理范围,故刘某的请求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事实。综上,刘某的请求并不构成本案的反诉,其可以另行起诉保险公司和邹某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