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6日期间,衡阳市两级法院审结涉农领域职务犯罪36件53人,案件数量约占职务犯罪的27.5%。经过统计分析发现,这类犯罪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一些困境。
一、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性。犯罪人既有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出纳、组长等农村干部,约占50.9%;也有国土所、派出所、财政所、种畜场、防疫站等乡镇站所工作人员,约占20.7%;还包括交通运输和旅游局、畜牧水产局等科局的工作人员,约占20.7%;还包括与职务犯罪主体构成共犯的农民,约占7.5%。
在年龄上,50年代以前出生的有7人,约占13.2%;60年代出生的有34人,约占64.1%;70年代出生的有8人,约占15.1%;80年代出生的有4人,约占7.5%。在文化层次上,初中及小学文化的28人,约占52.8%;高中文化的8人,约占15.1%;大专文化的12人,约占22.6%;本科文化5人,约占9.4%。在性别上,男性有49人,比例高达92.4%。在职务上,担任所在部门的“一把手”或“二把手”的有42人,比例高达79.2%。
2、犯罪类型的多样性。衡阳市审理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类型包括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受贿罪,其中贪污罪比例最高,约占52.7%;其次是挪用公款罪,约占19.4%。
3、犯罪手段的多样性。为了应对日益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犯罪人的作案手段越来越多,表现在:一是采取无中生有、以少报多的方式进行骗取;二是隐瞒收入,进行隐匿侵吞、挪用;三是虚列支出,以发奖金补贴、列支招待费的名义予以侵吞、私分;四是以隐瞒虚假信息、违规发放土地补偿款、惠民补贴为由非法收受“感谢费”等等。
4、犯罪对象的特定性。涉农领域的大额资金都来源于惠农补贴款和与土地相关的补偿款,对于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贪利型犯罪占据主导地位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而言,惠农补贴款及与土地相关的补偿款自然就成为犯罪人钟情的对象。
5、犯罪人员的团伙性。随着资金管理制度的日趋完善和监管体系的日益健全,各项工作都需遵循严格的程序,每一个岗位也有明确的职责,这就增加了单人作案的难度,团伙作案“应运”而生。团伙作案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上、下级部门工作人员共同作案,如衡南县车江镇金星村村支书李某某在衡南县潭衡西线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下办公室副主任陈某某的授意下合伙套取房屋拆迁款;二是村主任、村委委员合伙作案,如衡南县三塘镇卫星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周某某与村委委员唐某某、蒋某某合伙侵吞惠农补贴。
6、犯罪时间的长久性。涉农领域政策的复杂性、基层工作岗位的稳定性、犯罪人员的合伙性,使得涉农领域的职务犯罪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难以被外人发现,犯罪人从而得以长时间多次实施犯罪。据统计,这类职务犯罪案发和实施时间相隔2年以下的仅有5件,3年至6年的为22件,7年以上的为9件。
7、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人侵占了大量惠农资金,对农民利益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犯罪分子在案发前都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他们的腐败堕落直接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给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带来巨大的挑战;他们的不作为、乱作为,使得农民的各项正当诉求无法得到及时满足,容易引发农民的不满情绪,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巨大的隐患。
二、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司法困境
1、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主体身份认定难。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的七类行政管理工作时,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其中,第七类情形属于笼统式的兜底条款,对于基层组织人员实施的前六类情形之外的行为是否属于第七类,仍然难以界定;立法解释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那么村民小组组长在从事这些工作时,是否也能成为职务犯罪的适格主体?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争议,如对于一起村民小组组长挪用征地补偿款案件,检察院认为该案构成挪用公款罪,法院最终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2、犯罪款项性质认定难。在司法实践中,村委会一般将国家专项款与村集体收入款汇入同一账户,犯罪人侵吞、挪用款项后,这些款项是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七类行政管理工作款物还是村集体的收益,往往很难区分,进而影响到该行为是构成贪污罪还是侵占罪、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的问题。
3、犯罪款项数额认定难。贪污罪、受贿罪等贪利型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故意,犯罪人经常以将所得款项用于公务接待、办公楼修缮、干警补贴等单位日常支出为由而否定存在这一主观故意,对于这部分支出是否应该从犯罪数额中剔除?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人持肯定态度,有人认为这些用途属于犯罪动机的范畴,并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
三、预防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建议
1、完善类案指导制度,统一犯罪裁判尺度。针对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新颖、疑难、复杂问题,选取和颁布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确定裁判规则,增强对法律适用的指引,协调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审判机构之间和审判组织之间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确保相同或类似情形案件作出基本相同的裁判,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2、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压缩信息造假空间。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手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归结起来,都与隐匿、编造信息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进一步加大村务公开力度,将各项信息置于群众监督视野下,能有效压缩相关人员信息造假空间,从源头上遏制涉农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3、强化案例警示教育,增强防腐拒变能力。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大多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他们的犯罪行为在短时间内又不能被发现,从而造就了他们的侥幸心理。强化案例警示教育,通过一个个鲜活、生动的案例,向他们传达国家防腐拒变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的强烈信号,并引导他们从中汲取深刻教训,自觉警醒反思,增强防腐拒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