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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当事人主动调解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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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 宁  发布时间:2020-02-28 09:39: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10月14日,原告彭某某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避让行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祁东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2019年11月15日,经祁东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彭某某与受害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垫付赔偿款后,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彭某某支付理赔款三十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向法院邮寄调解申请书,称已与原告彭某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2020年2月18日,被告保险公司称因案情出现了新事由,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已终止,向法院申请撤销原调解申请书。事后,承办法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双方当事人也再次就案件事实进行充分的交流,被告保险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再次向法院递交调解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次达成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彭某某二十余万元。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

疫情当前,双方当事人积极主动调解,平纠纷、息诉讼。为避免当事人不必要的出行,祁东县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将相关文书通过法院专递进行传递、签署并送达,让材料“出门”,人少出门,助力打赢防疫攻坚战。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