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3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广利等五名上诉人故意伤害案二审进行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由衡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广利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李康慧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廖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贺亚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谭昕晖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20年3月10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广利等五名上诉人故意伤害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晚,时任耒阳市公安局蔡子池派出所一中队中队长的上诉人徐广利带队对吴某某经营的酒店进行治安清查,吴某某不理解并谩骂执法人员。徐广利等人遂以吴某某阻挠清查为由将其带至蔡子池派出所,将吴某某带至该所执法办案区的询问室询问,并由上诉人谭昕晖、贺亚伟看守。期间徐广利经请示上级认为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碍公务,不能对其行政拘留。后徐广利命人将吴某某带至一中队办公室,吴某某再次与徐广利发生口角。上诉人李康慧、廖星和贺亚伟、谭昕晖上前围住、拉扯吴某某,徐广利、李康慧用拳头殴打吴某某胸腹部。在未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吴某某关至候问室。当晚23时32分,吴某某再次被带至一中队办公室。徐广利见吴某某的手上有伤痕,便安排人员做一份笔录,要吴某某承认是自己不小心弄伤。21日凌晨,吴某某离开派出所回家。21日、22日,吴某某即感身体不适并在诊所就诊。23日晚,吴某某因腹痛加剧被送医院治疗,2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胸腹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心脏挫伤导致心包填塞死亡;其中心包填塞是其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其自身疾病起到部分作用,医院在对吴某某的诊治中存在延误对其死亡结果起到少部分作用。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广利等五上诉人未经审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将吴某某关入候问室,该行为系滥用职权行为。五上诉人在滥用职权过程中,又对吴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致吴某某死亡,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五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徐广利起组织、指挥作用,李康慧与徐广利共同实施了主要的故意伤害行为,二人均是主犯。廖星、贺亚伟、谭昕晖为实施伤害吴某某的行为提供帮助和便利,是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同时,鉴于吴某某死亡的后果系“多因一果”造成,故对五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