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华在祁东县人民法院领取到其与被执行人王某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剩余执行款5000元。至此,一件历经四名执行法官承办、时隔十余年的执行积案顺利执结。
2004年,王某华在为被告祁东县某花炮厂加工鞭炮时被炸伤成三级伤残,2005年王某华起诉,经过一、二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5641.82元。后被告祁东县某花炮厂被注销。因祁东县某花炮厂系王某就经营的私营独资企业,法院依法追加该花炮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就为被执行人。多年来,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书确认的赔偿义务,法院虽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剩余执行款仍未执行到位。
该案自今年恢复执行以来,网络查控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因账户内无足额可供执行,2月份,过水坪法庭执行法官通过电话找到被执行人远在哈尔滨的儿子,通过做其思想工作,其愿意代父亲全部履行执行义务。因疫情原因,其未到法庭交付执行兑付款,但在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入了足额款项,并电话联系法庭工作人员去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内扣划。至此,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