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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全市法院监察信访工作居高不下的诱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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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湘银、许强  发布时间:2020-04-08 10:31:11 打印 字号: | |

法院监察信访工作是法院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是法院审判公正与效率的“晴雨表”。从近两年受理的523件各类信访举报来看,当事人对程序问题的举报相对集中,占投诉总量的39.4%;对案件裁判不满意,反映执行不力的信访比例大,占信访投诉总量30.6%。

引发法院监察信访举报数量居高不下的诱因:

1.裁判能力不强。少量案件确实存在一些瑕疵,且判后答疑的力度和有效性不足,个别法官就案办案,忽视案件的社会效果,致使当事人存有意见,对判决结果不满,认为法院裁判不公,引发信访举报。

2.司法作风不实。少数法官存在“官本位”思想,为民服务意识薄弱,对待当事人不热情,甚至态度蛮横粗暴,当事人感到缺乏必要的司法人文关怀。此外,个别干警的司法作风不严谨,也是引发信访举报的重点。

3.廉洁关口不紧。少数审判、执行人员存在接受请托等违纪违法行为,当事人和其他群众对法院做出的裁判公正性产生疑问,进而引发信访举报。

4.威慑影响力不大。有价值的违纪违法线索少,加上法官违纪违法的行为隐蔽,调查处理质量不高,导致调查结论向群众回复时群众不能满意。在工作中,基层法院只设置监察专干,一身多职,处置信访能力有限、精力不足,而上级往往重视的是督办件是否按期回复,而对于信访举报案件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比较轻信于被调查部门的结论。

5.处置依据不细。一些信访举报问题是涉及体制问题、政策问题和社会问题,而这些问题又因为相应的政策措施不完善和历史原因,一时难以解决。

6.主体分工不明。在实践中,多数群众将涉诉问题当作法官违法违纪问题举报到监察部门,把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涉诉问题,当成是法官违法违纪问题而找到法院监察部门谋求解决。

7.败诉后心态不理性。部分举报人不接受裁判结果,对承办法官和执行人员心存芥蒂,无中生有、胡乱投诉。

全市法院信访举报件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反映当前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折射出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中的还存在一些负面问题,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信访工作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

1.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综合施策。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格执行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向省院请示报告制度,对缓报、隐瞒不报、该事前报却事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依托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行使审判权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狠抓制度执行,对审判、执行、司法鉴定、司法拍卖、选人用人、管钱管物等重点人员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实行重点监督。高站位推进溯源治理工作,将诉源治理作为减访息诉的重要方式。

2.开展专项活动,提升案件质效。当前,衡阳中院正在举行“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巩固年活动”,应当抓住巩固年活动中的重点,尤其是核心指标任务,完善以质量为中心的部门、员额法官考核评价体系,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设立科学合理分案机制,深化繁简分流与速裁工作,继续实施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清零工程”,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发展。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准,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信服,从源头上减少信访举报。

3.制定完善细则,提高处置能效。提高案件质量,进一步细化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程序规则、权力边界和责任清单,规范院庭长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和新类型案件的监督机制。衡阳中院已经制定《关于严格重大、复杂、敏感和新类型诉讼案件认定标准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实行与法官等级相匹配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若干意见》等文件,不能让制度停留在文件上,要真正实施起来。

    4.强化监察处理,形成强大震慑。认真落实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对审判业务部门廉政监察员的工作指导,促进上级纪委监委的纪检监察监督、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与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有机结合;督促法院干警严格执行“五个严禁”、任职回避、防止内部干扰等廉政制度规定;积极探索对法院干警“八小时之外”活动实施监督的有效方式,督促法院干警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增强干警纪律规矩意识和底线红线高压线认识,真正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入开展交叉巡查、审务督察专项活动,对问题线索指向的人和事,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