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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惩戒措施的恰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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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超  发布时间:2020-04-17 14:45:21 打印 字号: | |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终阶段,也是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虽然“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但执行仍然是法院工作中的一大难题。依法适用执行惩戒措施,有助于震慑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被执行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其通常反应为主动履行或消极履行。能够按照执行通知书的内容自动履行,说明被执行人对法律心存敬畏,其虽未在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实现,故一般不必再对其采取执行惩戒措施。但在司法实务中,被执行人消极履行的现象屡见不鲜,主要表现在:

1.心存不满,抗拒执行。这类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是对执行所依据的裁判文书不服,他们认为人民法院审理不公,没有给出自己想要的裁判结果,故在执行中表现出不满的情绪,且言语激烈的向执行人员指出裁判文书中他认为不合理的地方,并抗拒执行。即便执行人员耐心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拒不履行的后果,他们也依然摆出一副就是不配合、不履行的态度。

2.抱有侥幸,拖延履行。这类被执行人也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是抱有侥幸心理,对执行通知书视而不见,只要执行人员不去找他,就当什么都没发生过,当执行人员来执行时,又以诉苦等方式来拖延履行或者仅履行部分执行款来打发执行人员。部分被执行人还会以拖延履行来迫使申请执行人让步,与其达成和解协议,提出“少付点”或“分期付”的要求。而执行人员往往为了加快结案,会选择去做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执行和解。

3.隐藏财产,逃避执行。这类被执行人或多或少存在履行能力,但一般又没有固定的可执行财产,或者提前将财产进行隐藏、转移。如被执行人是企业的,他就使用金蝉脱壳、改头换面之办法,使自己从表面上变得一无所有。如被执行人是个人的,他就居无定所,或是长期居住在外过着舒适的生活,执行人员穷尽查控手段也无法找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即便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也对他们没有什么影响。他们甚至会采用“三十六计,走为上计”之策略,一走了之,让执行人员找他不到,抓他不着。

笔者认为,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藐视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的,应在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时予以训诫。如被执行人仍然态度恶劣且拒不履行,则依法对其进行罚款,必要时还应予以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拖延履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也加大了执行人员的工作量,需要反复去执行。如不严格适用执行惩戒措施,会助长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故执行人员应树立起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完全执行到位的目标,不能向被执行人“妥协”转而去要求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合法权益,应及时的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常常使得执行人员办案无果,极大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且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常规的罚款、拘留等措施作用不大甚至无法实施,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之所以消极履行,固然与其法律意识淡薄分不开,但同时也体现出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上缺乏威慑力。笔者建议加大执行惩戒措施的适用力度,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该罚则罚,该拘则拘。如在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履行,执行人员通过查控又发现被执行人完全具有履行能力的,可在执行其财产的同时予以罚款。另外,也应避免执行惩戒措施的滥用,如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时,不能为了给申请执行人一个“交代”而将被执行人司法拘留。

笔者相信,善用执行惩戒措施,增强执行的威慑力,提高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必能在执行这一难题上取得进一步突破。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