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期间,被告人阳某某到衡南县相市乡某山上扫墓,祭祀中,被告人阳某某点燃钱纸时,因风势过大,引发了山林火灾,将该村龙家组和李家组山上的部分林木烧毁。事发后,被告人阳某某主动呼救,与闻声而来的群众一同扑火,并主动向村镇领导承认自己失火的事实。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60.8亩,其中公益林地25.2亩,商品林35.6亩。
被告人阳某某为了弥补过错,分别向衡南县相市乡的龙家组、李家组赔偿1250元、15000元,取得了二个小组的谅解。同时,被告人阳某某还主动到衡南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衡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过失引起火灾,烧毁有林地60余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综合考虑被告人主动投案、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庭审中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清明节祭祖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但是身处新时代,每一个人应当弘扬时代新风,以阳某某事例为戒,文明祭扫,杜绝因祭祀活动引发火灾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