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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及时调解,让当事人出一趟门、了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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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宁  发布时间:2020-06-04 15:08:43 打印 字号: | |

6月3日上午10时30分许,祁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在签收某银行诉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时,知悉双方当事人一同前来立案,且具调解意向,承办法官遂立即联系当事人进行调解。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共4万余元;2. 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6月2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刘某某称,透支信用卡本金属实,但受疫情影响,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愿意在两年内偿还原告诉请的4万余元,并希望原告可以放弃2020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原告某银行同意被告刘某某提出的调解方案。上午11时许,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承办法官在收到该案后,知悉双方当事人均在法院,为了方便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及时解决纠纷,同时也避免后期可能出现的送达问题,决定及时组织调解,在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后当即制作调解书,并于11时30分许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从立案到收到调解书不到两小时,对该纠纷解决的效果、效率表示满意。该案及时调解、即时送达,使当事人出一趟门,了一件事。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