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上午,雁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崔允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被告人易小龙、曾勇、张奇、陈锡平寻衅滋事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崔允军与被害人王荀等人成立常宁市鑫海沥青混泥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自2016年底开始,被告人崔允军与被害人王荀对鑫海公司的利润平均分配。2017年底,鑫海公司从被害人张毅明处承接了在常宁市G356宜官提质改造部分路面工程的沥青加工项目,并于同年12月底完成第一阶段施工和结算。2018年8月,该工程第二阶段准备施工,被害人张毅明、王荀和钟宁商量合伙施工,并按比例分配利润。被告人崔允军得知情况后,纠集易小龙、郭荣云(另案处理)等人到鑫海公司内进行阻工。为避免停工造成损失,被害人张毅明、王荀和钟宁被迫同意将该工程利润的一半分配给被告人崔允军。经计算,被告人崔允军从中可获利19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崔允军还纠集被告人易小龙、曾勇、张奇、陈锡平先后实施多次寻衅滋事行为,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允军、易小龙、曾勇、张奇、陈锡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崔允军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还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该数罪并罚。
因案情重大、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