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是不是只要公司承担责任即可?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单位犯该罪的,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也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015年7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某资产管理公司起诉某公司、被告人某食用菌公司、袁某某等人金融合同借款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某公司支付某资产管理公司1亿元及利息,被告人某食用菌公司、袁某某等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偿还责任范围内享有向某公司的追偿权。判决生效后,各债务人均未履行偿还义务。2015年10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某公司、被告人某食用菌及袁某某等保证人履行判决。
2017年9月25日,衡南法院接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受理该案后,对各被执行人采取了冻结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被告人某食用菌公司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不但不依法履行偿还债务义务,反而在法院采取冻结公司账户的强制措施后,利用公司员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擅自使用公司盈利资金500万元用于其他开支,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衡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食用菌公司利用员工个人名义私开账户,擅自使用公司资金,其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某食用菌有限公司罚金三十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