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雁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宁林波等2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宁林波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余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宁林波等人在衡阳市区建立起一个挂名为“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以销售虚构的“时光倩影”化妆品为名,逐步形成了以宁林波为重要骨干分子,以崔胜兵、胡利霞等为主要成员的犯罪组织,并多次实施有组织、有分工、有步骤地抢劫和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该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集团内人员将被害人诱骗至犯罪窝点,控制其人身自由并进行洗脑,诱惑被害人购买“产品”,遭到拒绝后,则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和虐待、殴打等,逼迫被害人出资“购买”不存在的所谓产品,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仅在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宁林波、严金诗等29名被告人就非法拘禁被害人3人,劫取其中2名被害人财物共计7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宁林波、严金诗、胡利霞等29人在衡阳市范围内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