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公知道错了,不管是支付赡养费还是亲自照顾,他都愿意。”2020年8月24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委托儿媳到衡南法院表达了意愿。
李某某是一名九十五岁高龄的老妪,育有四儿三女,被执行人王某某是其二儿子。2013年6月,李某某丈夫去世后,七子女就因赡养问题发生争议,经协商,七子女签订了《关于赡养老母协议书》,约定六子女轮流照顾李某某,大儿子王某龙每年支付2000元赡养费,不参与轮流照顾。刚开始,七子女均能按照协议履行赡养李某某的义务,2018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某一直居住在三儿子家中,其他子女均因各种理由未再继续赡养李某某。因此,李某某一纸诉状将七子女起诉到衡南法院。2019年6月,综合考虑李某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及七子女的实际履行能力,衡南法院判决大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其他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
进入执行阶段后,李某某已经半身瘫痪在床,现居住在乡下老屋,由一名保姆负责照料。为了妥善处理此次赡养纠纷,执行法官刚柔并济,一方面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七个子女进行思想法制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督促其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另一方面,对经教育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人依法采取冻结银行账户、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龙态度恶劣,均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赡养费。在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后,衡南法院依法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的王某某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处罚。至此,被执行人王某某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立即委托儿媳到法院来承认自身的错误,并承诺自觉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孝敬老人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希望本案中的七个子女冷静思考,共同赡养好自己的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