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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保卫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石鼓法院判决一起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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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若愚 贺水郴  发布时间:2020-12-16 09:02:12 打印 字号: | |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石鼓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会精神,扎实做好涉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坚决保卫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12月15日,该院开庭审理一起涉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被告人徐某、蒋某自2020年4月3日始,在未取得任何主管部门审批及办理手续的情况下,两人共同在石鼓区角山镇某村租赁民房,私设生猪屠宰场,未进行检验检疫将猪宰杀,先后向群众销售猪肉、猪内脏,共获利8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某、蒋某在无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并自行屠宰、销售,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判决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6000元;判决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75000元,两人共同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下阶段,石鼓法院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抓好抓实涉食品安全审判,切实加强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市场监管、农村农业、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同力度,坚决保卫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石鼓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