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3日,当事人周某向衡阳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陈慧赠送锦旗一面,上书“捍卫法律尊严 维护百姓利益”,以表达对办案法官公正办案的感激之情。
据悉,该案对方当事人刘某为一门店店长,2017年至2018年间,该门店从周某处陆续购买木门欠货款两万余元,刘某向周某出具《借条》,约定2个月全部还清,到期未还的,支付违约金。后因门店经营不善,未向周某支付所拖欠的货款。2020年5月12日,周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清偿案涉货款。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承担付款义务的应为涉案门店的经营者王某,刘某系其聘用的员工,是受王某委托其购买产品,故一审认定刘某不应承担案涉货款清偿责任,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不服,遂向衡阳中院提起上诉。
衡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举证证明了其与刘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刘某欠付货款的事实,且所举证据已达到使人民法院确信待证事实存在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案外人王某虽于一审出庭提供证言陈述其与上诉人刘某存在雇佣关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故刘某应当向周某承担案涉货款的清偿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陈慧法官表示,这面锦旗是当事人对我们办案工作的认可,既是荣誉也是鞭策,今后我们将再接再厉,继续在每个案件中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