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岁的马老先生是一位独居老人,前些年老伴去世,后来儿子也在家中意外猝死。儿子去世时,从追悼会到落葬,只有楼下水果摊摊主小游陪伴马老先生。后来马老先生在家中摔倒昏迷不醒,也是小游发现并将他送到医院,陪伴照顾他直到康复。马老先生通过意定监护的形式,将自己名下300万的房产无偿送给了毫无血缘关系的小游。现实中,像马老先生这样的孤寡、失能老人意识到晚年生活不便、未来生活无法自理,便与他人签订监护合同来安排自己的晚年。
什么是“意定监护”?《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一条规定就是意定监护,是通过合同形式约定让他人对自己承担监护责任的一种监护设立方法。
“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关系如何?实际上,在一般情况下意定监护是不影响法定监护的,因为意定监护人并不是遗产继承人,意定监护人只能根据协议双方的约定获取其履职期间的开支及报酬。但若根据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意定监护协议明文约定被监护人在死后将财产赠送给意定监护人时,基于民法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在无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意定监护协议优于法定监护。
意定监护制度的产生跟当前社会大背景息息相关,满足了人们对于养老、就医、人文关怀、抱团互助的迫切需求,为解决养老难、监护难提供了出路。最后,我们需要了解意定监护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受监护人在签订合同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如何。如果老人在签订监护合同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有权签订这个合同;如果老人在签订合同时,如同其家人所说,患有老年痴呆疾病,不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也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结果,那么合同即便签了,都有可能是徒劳,合同的效力要打个大大的问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