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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管家还是冤家?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激烈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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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 桢  发布时间:2021-01-18 15:38:38 打印 字号: | |

近期,某小区业主与物业发生争执。部分业主称物业强行停水,且存在乱收费、收费不透明、不维修电梯等现象。物业公司则表示,少数业主长期未按合同缴纳物业费和水费,对长期欠费户采取了限水措施。从上面的争论中可以看出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已经积累到了难以调和的状态,那么物业公司的上述行为在法律层面又将得到什么样的评价呢?

首先,针对业主拖欠水费,物业公司停止供水的行为。缴纳水费涉及的主体为三个:供水公司、物业公司、业主。供水公司向小区供水,业主缴纳水费,供水公司和业主之间存在一个法律关系,供用水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654条之规定,经催告用水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并且,《民法典》还给供水人新增了一个义务,就是中止供水前,应当事先通知用水人,要求供水人对用水人行使一个充分告知的义务。显而易见,根据《民法典》第654条之规定,有权利停水的主体为供水人,即供水公司。同时,《民法典》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中第944条写明了物业公司不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物业公司在供水公司与业主之间起到代收水费作用。一般来说,供水公司会和物业公司签订委托合同,代收某一小区的水费。因此,业主拖欠水费,物业服务公司无权对业主采取停水措施。

其次,针对物业费部分。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提供安保、保洁等服务,业主交物业费,物业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是物业公司与业主的书面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小区业主享受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后,应当依约缴纳物业费。但是,针对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采用停水行为影响了业主日常用水,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应当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来主张物业费。

在上述案例中,物业公司另一个行为是不履行维修电梯的义务。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电梯进行日常维护。如果要对电梯进行较大修理,可能要动用维修资金,那么就需要业主们共同表决决定。《物权法》对于业主共同表决,设有两个总条件:一是参加表决的业主,其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达到一定比例;二是表决同意的业主,其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达到一定比例。《民法典》对此有修改,在第278条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等事项上,需要专有部分面积2/3、人数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在参加表决业主中,专有部分面超过1/2、人数超过1/2的业主表决同意,才能动用维修资金。然而,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涉及到所有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除了前面的双2/3的业主参加表决,表决同意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要达到3/4以上。法律规定的重大事项还包括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如老旧小区本来是楼梯房加装电梯。

《民法典》赋予了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对等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任何一方可以合理运用权利来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维持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和睦稳定的法律关系,不仅需要彼此诚实守信,也要各方合理维权、理性表达诉求。只有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努力,才能建设美丽和谐的小区。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