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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实际运用
——以赵某某与曹某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研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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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 桢  发布时间:2021-01-25 15:40:36 打印 字号: | |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是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倡导者霍姆斯大法官的信条。中国是个带有浓厚色彩的大国,地域广袤无垠、文化包容并蓄、社会丰富多彩,因此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法官难免会遇上法律关系复杂、客观证据不足的疑难案件。即便法官闭上眼睛对案件事实不充分过问,案件也不会由此变得简单易处理。相反,法官明察秋毫严格按照法条一五一十硬套案件事实,案件结果也不会让当事人服气、服理。所以,面对棘手的纠纷时,民事审判工作既不能圄于法条、罔顾人之常情,又不能无视法律法理、仅看世俗通理。

近期,祁东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房屋漏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常见的房屋漏水纠纷不同,该案中房屋漏水的侵权行为并未持续到诉讼阶段,承办法官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具体漏水原因,于是通过倒查方式查明案件事实,并运用了日常的经验法则确定了责任主体,体现了经验法则是法官自由心证正当化的基石,在事实认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件事实

2020年2月5日傍晚,原告赵某某发现其房屋卫生间的上楼面开始滴水,怀疑是二被告曹某等人家中厕所下水道堵塞导致,因二被告此时未在家里,原告通过其邻居何某某联系到被告的姑姑,告知被告家房屋已渗水到原告家里。二被告于当晚11点左右赶回家后,原告及邻居何某某进入二被告家中,发现二被告家地面有其厕所冒出的污水。原告要求二被告尽快疏通厕所下水道的堵塞部位,并清扫污水。但二被告在查看情况后仅对房屋地面进行草草整理后便离开现场,并未实际解决漏水问题。次日,原告家属因家中天花板、家具、墙壁和地面均已遭到破坏,家中电器被污水浸泡自动断电,遂向公安机关报警。派出所接警后,当天指派了从事机械疏通下水道工作的周某某前往二被告家中进行疏通工作,周某某到达被告家后,根据情况初步判断二被告家中下水道堵塞的原因是由于原、被告共同居住楼栋的主下水管有异物堵塞导致,周某某随即利用机械疏通设备将主排水管的堵塞物清理出来,该堵塞物位于二被告排水管接入主水管三通口的下端,堵塞物为含有生锈的铁丝、尼龙袋以及纸巾的混合物。周某某将堵塞物清理出来后,二被告家中下水道堵塞问题得到解决。

责任主体与分担

查明漏水原因后,确定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分担比例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该案中,二被告家中下水道堵塞是由于整栋公共下水管堵塞导致,堵塞公共下水管的含有生锈的铁丝、尼龙袋以及纸巾的混合物位于二被告(即三楼)排水管接入主水管三通口的下端,加之混合物无特殊标识,在侵权人难以确定的前提下,结合堵塞物的位置情况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确定该案“可能加害人”的范围为三楼及以上住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①:“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应由原告所居住楼栋三楼及以上住户对原告的房屋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在祁东法院向原告赵某某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系原告赵某某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视为原告放弃要求其他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由于原告已通过合理的方式告知二被告家渗水到原告家中并导致原告家部分家具受损,由此二被告对其家中漏水产生了必要的管理义务,但二被告既未及时赶回家里对积水进行清理,又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疏通下水道,二被告主观上存在过失,造成了原告家中损失扩大,二被告亦应当承担因管理不当导致的侵权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应当承担因其房屋渗水造成原告家中的财产损失25%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二被告还存在管理不当的过失,酌情认定二被告对因其房屋渗水造成原告家中的财产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适用经验法则推论出来的并非客观事实,但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确是用来推论事实存在与否的大前提,不同案件中该如何运用经验法则,更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通过该案可知运用经验法则的前提必须是根据已知事实,已知的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被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等等。与此同时,经验法则所推出的结论也并非不可推翻的,既有的证据能够证明推论的事实有误,例如高空抛物纠纷,楼上某一住户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其不在场,则当然可以对推论的事实予以进一步排除。

 

①由于该案审判时《民法典》尚未生效,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现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由于该案审判时《民法典》尚未生效,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现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