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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中院:历时五年的施工保证金达成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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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艳艳  发布时间:2021-02-08 17:04:46 打印 字号: | |

2014年5月,湖南雁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衡阳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雁星公司向宏华公司交纳保证金2100万元。后因宏华公司项目未如期开工,双方诉至法院。宏华公司因项目无法开工,公司经营困难,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雁星公司债务。

2015年,雁星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案涉及面广,影响大,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本院高度重视,由市政府牵头进行专项讨论后,通过招商引资,成功盘活宏华公司资产,宏华公司“铂金时代”项目顺利开工。

2021年2月3日,雁星公司代表与宏华公司在本院组织的协调会上达成执行和解,以“铂金时代”项目的部分住宅和写字楼抵偿雁星公司债务,案件历时五年终得以圆满解决,案件结果达到了双方预期,双方均表示对执行结果很满意。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