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何某向某银行衡阳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其持卡消费后未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及时足额偿还信用卡。银行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080.52元、利息6820.32元、违约金1877.5元,并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支付后续利息及违约金。
近期,雁峰法院立案受理后,依照银行提供的信息,法院多次联系何某一直提示无人接听,邮寄送达应诉文书也无人签收,承办法官通过“人民法院送达平台”进行运营商信息数据查询,亦未查询到何某在运营商处有实名办理的电话号码。
在多次联系何某无果后,承办法官仔细审查银行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何某的工作单位系衡阳市某物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雁峰法院有多起涉诉案件,承办法官进一步了解到何某系该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与该公司其它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沟通,终于与何某取得了联系。何某到达法院后,陈述其因个人原因原手机号码已停止使用,并表示十分感谢法院工作人员耐心寻找其下落。该案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力争能最大限度地把诉讼文书实际传送给被送达人,这是雁峰法院一线法官全力以赴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工作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