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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当庭调解当庭兑现 案结事了皆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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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星宏  发布时间:2021-04-09 17:29:38 打印 字号: | |

在日常经济交往中,人们往往碍于情面,双方口头约定,不留凭据,最终在发生纠纷时往往空口无凭,平添不必要的烦恼。近日,雁峰法院当庭调解、当庭兑现了这样一起纠纷。

王某租赁了李某门面,并在2016年8月底将门面前面的一小块地方另行转租给朱某卖水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租金为600元/月。王某向朱某出具了5000元的押金收条和2016年至2017年一年的租金收条。之后,朱某每半年或一年不定期通过其妻子微信向王某支付租金,未要求王某出具收条,双方也一直未签书面合同。

朱某在使用租赁场地的时候,还使用王某租赁门面内的厨房做饭,朱某也不时送些水果给王某,朱某妻子还与王某有多笔经济往来,双方关系融洽。2020年11月30日,王某与李某的租赁合同到期,李某明确表示不续租,王某告知了朱某。朱某向王某提出退还押金5000元及已经支付的一年租金但尚未使用的期间的租金5400元,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故朱某诉至法院。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抗辩称,同意退还押金5000元,但只收到3个月的租金,没有收到一年的租金,不同意退还;并且朱某使用其门面内的厨房,双方原来口头约定每天的使用费5元,从2016年至2020年的厨房使用费应当在押金中扣减。

该案既无合同,双方又存在多笔经济往来,朱某能够证明支付了一年的租金的证据仅有一笔转账1200元的微信记录及转账说明中备注的“一年的房租现金六千元”,无王某在微信中的确认。王某抗辩的厨房使用费也只是口头约定,没有其他任何材料,朱某对厨房使用费也予以否认。

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双方均不会息诉服判,不仅徒增双方诉累,也会激化双方矛盾。承办法官通过庭审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当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情、理、法的角度,多层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导,建议王某实事求事确认是否收到现金6000元;朱某基于实际使用王某厨房给其提供了便利的角度,不论是否有约定5元一天的使用费,给予王某适当的补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当庭王某向朱某退还了9200元。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