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2021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高质量发展发展大局的作用,现结合衡阳县人民法院实际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就服务保障“三高四新”战略、“一体两翼”建设和“三大战略”实施暨全县优化营商环境战略部署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人民法院围绕中心大局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担当
1.深刻认识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三高四新”“一体两翼”“三大战略”的重大意义。“三高四新”战略是习近平总书记为湖南擘画的宏伟蓝图,构成了“十四五”乃至更长一个时期湖南发展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衡阳市及我县正在大力推进的“一体两翼”建设和“三大战略”实施与“三高四新”战略一脉相承、有机贯通,三个重大战略叠加赋能,将赋予衡阳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衡阳县人民法院将始终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三高四新”战略、“一体两翼”建设和“三大战略”实施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主动性、协同性、前瞻性,完善司法服务保障政策措施,努力满足“三高四新”战略、“一体两翼”建设和“三大战略”实施对司法的新需求。
2.准确把握为优化营商环境战略部署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紧扣衡阳县“十四五”时期主要任务,围绕“全力深耕现代农业、催生县域发展动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统筹推进城乡发展、繁荣思想文化事业、探索创新基层治理、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八项重点工作,切实找准司法服务和保障“三高四新”战略、“一体两翼”建设和“三大战略”实施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
二、构建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3.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为切入点,推进法院工作与县域治理现代化融合互动。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将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分止争职能嵌入线上线下治理圈,形成矛盾纠纷联调、联处、联助的工作合力,从源头压降案件,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和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同推进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大力推进在线调解,全面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调解、诉讼等窗口服务移到网上、连到掌上。加强诉调对接、诉非分流,为当事人、涉诉企业提供诉讼诉讼风险分析、诉前调解建议等服务。引导当事人选择最优纠纷解决方案,促进诉前高效解决纠纷。立足审判职能,做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和平安创建工作。加强对服务和保障“三高四新”战略、“一体两翼”建设和“三大战略”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研判,回应社会关切,为基层社会治理贡献司法智慧和司法方案,有效服务科学决策。
4.压低解决商业纠纷时间成本。强化审限管理,除法定事由需要延长、扣除审限和中止审理外,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期限应当压缩至三个月内。完善“前台简案快审+后台难案精审”案件繁简分流模式,深化诉讼后端辅助事务集中处理模式,实现文书全流程集中送达。健全告知送达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实现所有程序事项一次性告知、阶段文书一次性送达、询问事项一次性解答。建立简案即时履行一站式执行平台。
5.降低解决商业纠纷经济成本。加强诉讼费、执行费管理,精确量化每项裁判结果所对应的诉讼费用,禁止单项上诉全盘收费,及时向胜诉方退还预交诉讼费用。加强对企业诉讼费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查,对于预交诉讼费确有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减交。加大调解力度,对调解、撤诉的案件,应当减半收取诉讼费,并简化诉讼费退费流程。
6.降低胜诉权益兑现成本。坚持在县委及其政法委的领导下,加大与银行、房产、工商、交通、证券等部门的协作,深化执行科技手段应用,推动实现网络查控系统对各类财产的全覆盖,降低涉产权执行案件的时间成本和支出成本。
7.优化司法程序质量指数。进一步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提供送达流程全部环节网上办理,简化送达材料交接手续,提高送达效率。探索系统算法加人工识别工作模式,实现案件繁简精准分流,推进产权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使涉诉企业依法维权更便捷、更高效。推进全流程网络化办案。通过移动微法院等平台提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服务,实现案件“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率达80%,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达85%;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率达到85%。
三、助推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8.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服务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依法妥善审理与公司、企业有关的纠纷,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让各种社会资本能够有序进入的同时,也能够依法退出。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依法妥善审理因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法定代表人违规担保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依法追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依法惩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等各类侵犯企业财产、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
9.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拯救功能,加强对陷入困境但具有经营价值企业的保护和救治。完善政府与法院协调处置企业破产事件的工作机制,探索综合治理企业困境、协同处置金融风险的方法和措施。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加大执行转破产工作力度。
10.依法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降低制造业用工成本。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遵循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要求,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的社会性流动。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全县、行业影响较大的产业结构调整,提前制定劳动争议处置预案,健全劳动关系风险排查化解机制,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机制和纠纷化解合力。
11.尊重合同自由,服务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重点,坚持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公平竞争,充分发挥各类合同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的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房地产、矿产资源以及水、电、气、热力等关系要素配置和市场准入的合同纠纷案件,正确处理合同自愿与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适应土地供给的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处理涉历史遗留用地、城市更新、建设用地出让及转让等纠纷,促进土地资源合理流转。以盘活利用土地为目标,妥善审理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存量划拨土地资产产权界定等案件。依法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纠纷,支持加快建设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12.依法妥善审理投融资案件,服务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严格落实公司法、证券法优先保护特殊市场主体的立法精神,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落实民事赔偿优先机制,发挥证券侵权赔偿诉讼的规范、震慑功能,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13.依法妥善处理借款担保案件,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依法支持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合法合规的交易模式,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司法保障。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准确把握物权法定原则的新发展、民法典物权编扩大担保合同范围的新规定,依法认定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结合民法典对禁止流押规则的调整和让与担保的司法实践,尊重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作出的交易安排。依据物权变动规则依法认定担保物权的物权效力,最大限度发挥担保制度的融资功能作用。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涉税类犯罪案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4.严格执行产权保护司法政策,健全产权保护制度。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加强产权平等保护,尊重意思自治、合同自由,保护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制裁违约、侵权、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推动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合理划定责任财产范围,重点解决国有资产流失,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查封财产融资偿债和自行处置机制,尽最大可能保持企业财产运营价值。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栽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依法纠正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行政行为,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家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缴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完善财产返还和退赔制度。
15.加强对创新的司法保护,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坚决打击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评估意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妥善办理科研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坚持以科研经费政策为遵循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不以形式违规简单依数额作犯罪评价,为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菅造宽松有序的环境。
四、公正司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6.服务“放管服”改革的纵深推进,营造适应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依法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促进行政机关不断优化行政审批制度、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
17.全面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持续完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制度规范,严厉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依法追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的刑事责任。在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的同时,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乱执行、过度执行。完善和统一执行异议之诉、担保物权实现、破产债权清偿中的权利冲突解决规则,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保障公平。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与银行、市场监管局等协助单位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拓宽对被执行人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账户财产的查找、控制,全面实现联合惩戒自动识别、自动拦截、自动惩戒。
18.依法保障和促进区域协同开放机制完善。依法审理涉产业合作、服务货物贸易、金融合作、投资创业、招投标等领域的隐性壁垒案件,服务营造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化营商环境。妥善处理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因城市功能区、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新居住区等居民区建设等引发的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等民事,服务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法有序推进。
19.依法保护和促进绿色发展,守护最美蒸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全县水资源生态环境治理、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行业土壤污染防治、白色污染治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磷污染和重金属污染治理等领域,坚持保护优先、注重修复司法理念,守住生态保护红线,促进生环境修复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禁止令的作用,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要求,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完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环境修复责任体系。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制止环境侵权,贯彻损害担责原则,对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推动修复主体多元化,在环境损害鉴定、修复方式选择和判决执行监督等方面加强与行政机关对接,拓宽第三方替代履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渠道,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20.发挥刑事司法职能作用,服务更高水平的平安蒸阳建设。坚决防范和打击突出违法犯罪、涉毒犯罪和跨境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增强基层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依法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侵犯个人信息、网络“黄赌毒”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力度,积极配合公安、工信等部门坚决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强化源头治理。强化涉众型经济犯罪防范打击,确保产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持续推进刑事涉案财物追缴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最大限度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人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