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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法院与衡山县工商业联合会多元化解商事纠纷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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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7-08 10:41:19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和服务,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决定建立衡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与衡山县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县工商联)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县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县工商联党组书

记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相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联,办公室主任由县工商联主要负责人担任,县法院指派专人担任联络员,定期联络协调相关工作。

二、联席会议职责及各方工作任务 

(一)联席会议职责

1.推动法院与工商联之间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合法权益有关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性意见和司法政策。

3.定期向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听取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

4.共同研究建立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报告和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在全县形成保护民营经济的法治氛围。

5.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任务

1.提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工作衔接会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会的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2.综合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及各下级单位意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并报联席会议审定。

3.协调督办本单位相关内设机构和各下级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4.及时掌握有关工作进展情况,通过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形式,向联席会议及有关方面通报情况。

5.负责联席会议及总召集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法院工作任务

1.加强与县工商联的联系和沟通,开展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现状专题调研,了解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研究制定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制度、方法措施。

2.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立案阶段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积极构建民商事纠纷立案调解机制,提升涉民企案件调解实效;依法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保障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公正审理涉民营企业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妥善处理涉企纠纷案件、涉产权案件,打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妥善审理破产案件,促进民营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民营经济的转型升级;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3.支持、参与县工商联在会员企业和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中开展的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健康成长的法治宣传和法律培训活动。

4.向县工商联通报、反馈联系服务过程中具体事项的办理情况,总结推广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有效做法和工作经验。

(四)县工商联工作任务

1.加强与县法院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民营经济有关情况和民营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协商制定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工作联络机制,配合做好民营企业涉法涉诉诉求的收集、移交工作,配合法院做好涉及民营企业的相关问题处理和案件办理的反馈工作。

3.加强对会员企业的法治宣传教育,邀请、支持、配合法院在商会、民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等活动。

4.定期开展调研,了解法院服务工作的实际效果,收集民营企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法院反馈,配合法院总结推广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经验。

三、联席会议规则

1.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会议时间由总召集人议定。如遇重大问题,经总召集人协商同意可以临时召开。

2.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召集,会议议定的事项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会签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执行。

3.联席会议由县法院、县工商联轮流主办,并由主办方总召集人主持。

4.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碰头会每年不少于两次,也可以受总召集人委托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工作协调会。  

 

 

2020年7月8日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