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优化营商环境 > 工作动态
坚决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08-26 10:47:09 打印 字号: | |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市委政法委的具体工作安排,下面,我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就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相关内容,与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一、“三个规定”的出台背景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2013年2月23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2014年10月28日,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又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但在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出于各种原因,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一些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交往,徇私枉法、贪赃枉法、执法枉法,不仅直接妨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就拿去年全国影响较大的“操场埋尸案”10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这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深挖出来的历史积案暴露出干预司法的严重恶果,2001年,新晃县下岗职工杜少平采取不正当手段,违规承建了新晃一中操场土建工程,并聘请罗光忠等人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杜少平对代表校方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邓世平产生不满,怀恨在心,2003年1月22日伙同罗光忠将邓世平杀害,将尸体掩埋于新晃一中操场一土坑内。直到2019年6月20日时隔十六年,湖南省新晃县公安局在新晃一中跑道内挖出邓世平的遗体。杜少平之所以多次逃脱法律的制裁,根本原因在于案发后,杜少平舅舅(时任新晃一中校长)黄炳松为掩盖杜少平的杀人犯罪事实,多方请托、拉拢腐蚀相关公职人员,时任新晃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杨军(杜少平同学)等人接受请托,干扰、误导、阻挠案件调查,导致该案长期未能侦破。案发后,对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原政委杨军、新晃一中原校长黄炳松均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怀化市公安局原侦查员、法医邓水生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对新晃公安局原副局长刘洪波、新晃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原副大队长陈守钿、原大队长曹日铨、原侦查员陈领、新晃一中原办公室主任杨荣安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十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怀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杨学文、新晃公安局原局长蒋爱国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年。至此,该案涉及的黄炳松等19名公职人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相应党纪政务处分,杨军等10名公职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操场埋尸案中,涉及到8名政法干警违反三个规定,接受当事人请托,造成及其恶劣影响,教训极其深刻。同时,我们身边也有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拒绝人情干扰的典范。今年1月12日,省法院审监一庭副庭长周春梅同志,多次拒绝自己曾经的同学加闺蜜向某为其案件打招呼的非法要求,致使向某怀恨在心、行凶报复,被向某残忍杀害,周春梅同志遇害时年仅45岁,她用自己生命坚守原则、不徇私情,践行“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201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6日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简称“三个规定”。“三个规定”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全方位、立体性的阻断了影响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司法的因素,为司法机关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对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三个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1.领导干部的范围

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也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哪些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行为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如原衡阳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阳某某多次收受律师财物,接受当事人请托,向案件承办人打招呼对案件处理予以关照。原汉寿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龚建华在该院审理的多起刑事案件中,接受当事人亲友财物,为案件请托说情打招呼,龚建华被撤销职务,收缴违法所得。

3.对领导干部干预法活动的行为,司法人员如何做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4.司法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后果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5、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将承担的后果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1、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三应当”内容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清打招呼。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应当”: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3、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的行为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例如邵阳中院李青云接受当事人刘某烟酒,接受刘某十余次吃请,应刘某之托向刘某案件承办人说情、打招呼,邀请多名法院干警吃请。李青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从受处分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

4、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如何处理。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5、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将承担的后果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如实记录的办案人员如何保护。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司法人员、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包括哪些?

“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2、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有哪些?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如衡山县法院多名干警在办理涉杨学思案件时,在执行财产时,接受当事人游玩买单,在单位重复报销差旅费等。

3、司法人员如何与相关人员接触、交往?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到,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4、司法人员有违规接触、交往行为该如何处理?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当与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区别的几种情形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规定的实施意见》规定,应当记录入卷但不需录入报告平台的情形:

   1.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的,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与相关材料一起存入案件卷宗(正卷)备查。

    2.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了解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公函等证明文件,将接洽情况记录在案,并存入案件卷宗(副卷)备查。对方未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公函等证明文件的,可以拒绝提供情况。

    3.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督察部门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意见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全程留痕;口头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将相关材料存入案件卷宗(副卷)备查,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4.对法院工作负有领导、监督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的。

    5.纪检监察机关因查办案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需要,组织部门因政绩考核和考察干部需要,依照工作程序向法院

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6.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

    7.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法院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

    8.对本院代表联络机构统一登记交办的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监督的案件,按有关规定办理,做好登记、办理、答复,无需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9.督察部门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相关信访举报、媒体监督、网络舆情等材料实施工作监督的。

可以不录入报告平台和记入案卷卷宗的情形:

领导干部或法院内部人员咨询属于已向社会公开的法律文书中的有关案件信息。

领导干部或法院内部人员系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咨询或查询依申请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

四、落实“三个规定”的相关情况

全市法院把违反“三个规定”问题专项整治作为顽瘴痼疾整治的重要内容,全面从严管党治院的有力抓手,成立违反“三个规定”问题专项整治专班,制定整治方案,紧盯整治目标,明确工作措施,全力推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地落实。

一是抓实教育引导。将“三个规定”列为全体干警的必学课程,把近年来发生在衡阳法院系统的阳小云、张永勇等9人违反“三个规定”的违纪违法案例及干警忏悔录汇编成册发至干警,教育干警引以为戒。通过向全体干警家属发送一封公开信,宣传普及“三个规定”,并请干警家属对干警是否存在违反“三个规定”情况进行监督。为全院196名干警的手机设置“三个规定”提醒彩铃,让违规插手、过问、干预司法办案者“闻铃而止”。在机关电子屏幕滚动播放“三个规定”内容,组织专题知识测试,营造浓厚的教育引导氛围。

二是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通过谈心谈话、填报自查事项、召开院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等形式,组织干警对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行全覆盖自查。截止目前,在“三个规定”报告记录平台显示,全市法院共计##人次填报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问题,对##名干警进行了组织处理,对#人给予了纪律处分,#人移送司法机关,#人移送纪委监委。

三是着力长效常治。针对“三个规定”落实中存在的顽瘴痼疾,制定《执行“三个规定”工作细则》,将领导干部违反“三个规定”的标准、违反“三个规定”记录表作为必填项嵌入案件卷宗、将执行“三个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实行三个规定“月报告”“季度报告”制度,每月向省法院和市委政法委报告违反“三个规定”情形。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压实工作责任。两级法院党组将推进“三个规定”全面落实落地当成解决法院系统长期存在顽瘴痼疾的客观需要,也是一项及其重要政治任务,两级法院“一把手”和班子成员将落实中央“三个规定”“万长”大宣讲要求,大力宣讲“三个规定”主要内容、政策界限有关案例。

二是严格落实“三个规定”登记报告制度。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依托记录报告平台建立月报告制度,没有相关情况的也要进行“零报告”。月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定期在本院范围内通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每季度形成季度分析报告,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同时抄送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省法院要求,基层院在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当地党委政法委和中院报送上季度分析报告。 中院在第一个月1 0日前向当地党委政法委和省法院报送本院和辖区法院上季度分析报告。

三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完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硬件建设,审判流程信息查询等功能,通过“开前门、堵后门”的方式,畅通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各界知悉审判流程信息和司法公开信息的渠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减少通过干警过问、打探案情的必要。

四是强化审判内外部监督。将执行“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专项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三个规定”学习教育不深入、记录不规范,对“零记录”“零报告,“零查处”问题突出的单位和部门,长期“零报告”的领导干部,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和重点督办,并对单位“一把手”约谈,以约谈倒逼制度施行。畅通外部监督渠道,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我市法院落实“三个规定”的监督,推动“三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有力促进公正司法、廉洁司法。

六、执行“三个规定”的几点建议

一是各级领导干部带头践行“三个规定”精神,请充分理解、支持和配合法院落实“三个规定”的相关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二是积极协助宣传“三个规定”,大力提升干部群众对“三个规定”的知晓率和支持度,进一步营造落实“三个规定”的鲜明导向和强大声势。

三是对我市法院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法院干警在执法办案中有违反“三个规定”等行为,请拨打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8893179,我院将认真核查,严肃追责。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