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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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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26 10:53:18 打印 字号: | |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加快推进我市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现代化,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立足各类案件特点,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1. 加强商业标志权益保护。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依法裁判侵害商标权案件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增强商标标志的识别度和区分度。充分运用法律规则,在法律赋予的裁量空间内作出有效规制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解释,促进商标申请注册秩序正常化和规范化。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结合众所周知的驰名事实,依法减轻商标权人对于商标驰名的举证负担。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依法妥善处理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权利冲突。

2. 加强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保护。妥善处理信息网络技术发展与著作权、相关权利保护的关系,统筹兼顾创作者、传播者、商业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好激励创作、促进产业发展、保障基本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促进文化创新和业态发展。依法妥善审理电子竞技传播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加强著作权诉讼维权模式问题研究,依法平衡各方利益,防止不正当牟利行为。

3.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正确把握侵害商业秘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合法、合理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依法减轻权利人的维权负担。加强保密商务信息等商业秘密保护,保障企业公平竞争、人才合理流动,促进科技创新。

4. 积极促进智力成果流转应用。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流转、转化、应用过程中的纠纷,秉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降低交易成本的精神,合理界定智力成果从创造到应用各环节的法律关系、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

5. 依法惩治知识产权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界限,职权探索“三审合一”审判管理模式,依法强化罚金刑的适用,有效发挥刑罚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

二、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司法保护质效

6. 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贯彻落实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妨碍排除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证据保全、调查取证申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7. 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严格依法掌握委托鉴定、中止诉讼的审查标准,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消耗。依法支持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申请,为裁判的及时执行创造条件。

8. 依法制止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妥善审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依法支持包括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在内的损害赔偿请求。强化知识产权管辖纠纷的规则指引,避免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滥用管辖权异议等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

9. 有效执行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案件执行管辖规则,充分运用失信联合信用惩戒等手段加大裁判的执行力度,确保知识产权裁判得以有效执行。

三、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司法保护整体效能

10. 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根据知识产权审判的现状、规律和趋势,统一审判标准,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等。

11. 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类案同判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中的类案检索,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多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体系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在具体司法裁判中的指引作用,促进裁判规则统一。

12. 依托四大平台落实审判公开。充分利用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丰富“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内容,开展知识产权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等法治宣传活动,扩大对外宣传效果,增进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了解、认同、尊重和信任。

四、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合力

13. 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知识产权纠纷的多渠道化解,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作用,提升解决纠纷的整体效能。

14. 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程序中的沟通协调,加强与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上的衔接,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

五、加强审判基础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15.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司法辅助人员配备,打造“审、助、书”配置齐全的专业审判队伍。

16.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装备现代化、智能化建设,积极推进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设。大力推进网上立案、网上证据交换、电子送达、在线开庭、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化技术的普及应用,支持审判业务网上办理,提高司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便捷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