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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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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5-24 10:58:05 打印 字号: | |

(2021)湘04知民初72号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金成与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泰特产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持有一枚衡阳市标志性建筑物“群雁雕塑”图形注册商标(第23617971号商标)并在该案中向被告主张侵权赔偿,本院认为,该“群雁雕塑”为衡阳城徽,承载衡阳市全体市民的历史、文化记忆和衡阳人民奋发向上、勇往直前的精神,原告的行为既有违反商标法违法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嫌,也给衡阳市城市文明创建、营商环境优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不良影响。为此,特建议:

贵局作为衡阳市商标管理和执法的主管政府部门和衡阳市知识产权营商环境的牵头部门,请联合有关部门对原告的上述不正当行为采取有效的处置、维权措施;并以此为契机,就衡阳市历史、文化、地理性标志、标识的知识产权进行抢救性保护,妥善处理已经发生的破坏性事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推进上述标志、标识知识产权的注册登记、推广、维权工作,以助推衡阳市城市文明创建、营商环境优化,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衡阳市全体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反馈意见函告本院。

联系部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审判庭

联系电话:0734-8893221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32号

附:1.第23617971号商标证

    2.起诉状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