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的舒某与李某合伙纠纷一案,通过执行担保方式,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和解协议。
舒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后因合伙产生纠纷,双方在衡东县矛盾调处中心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应归还舒某81万元,并约定了支付日期。到期后,李某仍未支付,舒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李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然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李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到李某名下有房屋一套但已抵押,因李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应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并查封了其房屋,李某账户被冻结后主动联系了法官要求进行协商。
双方到达法院后,李某也认识到了自己不诚信的行为,主动向舒某表示歉意,并表示未还款的原因是其朋友向其借款未能如期归还,现恳请舒某再给其二十天时间便归还56万元,剩余的25万元会在年前还清。李某朋友也到达了调解现场,认可了李某所说的情况,向舒某承诺以其名下房屋作为本案的担保。经协商,舒某认为有房屋进行担保对案件执行到位更有保障,对此协商方案表示同意,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