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操作流程,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结合我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实际,现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办理登记相关事项的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5日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办理登记相关事项的
操 作 指 引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完善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办理登记相关事项的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规定,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管理人(含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下同)持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经办人员身份资料等材料,可到市、县(市)区两级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查询内档、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第三条 管理人因履职需要办理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无法当场办理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
非关键材料可以实行“容缺受理”,管理人补齐材料后,3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第五条 企业在重整程序终止后,可根据重整计划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等登记事项。企业因破产清算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 企业因重整程序终止后,需要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七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宣告破产,并终结强制清算、破产程序的企业,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时,管理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法院宣告破产、终结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五)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八条 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管理人未能接管等原因而无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的,提交已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或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或未能接管的声明,并由管理人出具书面说明。
第九条 企业公章遗失、管理人未能接管等原因而无法在有关登记申请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由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后加盖管理人印章即可,无需再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管理人办理有关登记,除应提供本指引规定的文书材料外,市场监管部门不额外设置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为挽救困境企业,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对通过破产重整存续的企业,管理人凭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黑名单”,实现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本操作指引在实施过程中未明确或未尽事宜,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本操作指引自2021 年7月1日起实施。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