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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衡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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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13 11:15:35 打印 字号: | |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确保困境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有序退出,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高法发〔202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将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衡阳市财政局

                               2021年7月5日

 

 

关于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破产制度体系建设,确保困境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有序退出,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由下列资金组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法院按比例从管理人所得报酬中提取的资金;

(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三条 法院按下列标准从管理人所得报酬中提取援助资金: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4%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三百万元的部分,按5%确定;

(三)超过三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6%确定;

(四)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7%确定;

(五)超过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

管理人所得报酬不足10万元的,不提取援助资金。管理人应得报酬超过10万元,但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援助资金后少于10万元的,低于10万元的部分不收取。

合议庭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应提取的援助资金额度,书面通知管理人交纳。

第四条 破产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五条 法院破产援助资金审核小组根据破产案件繁简程度和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并确定援助额度。

每件破产清算案件援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财产线索特别分散、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援助额度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其中,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援助资金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破产援助资金审核小组由法院下列人员组成:

(一)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合议庭成员;

(二)纪检监察部门指定人员。

破产援助资金审核小组会议由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召集和主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七条 破产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援助资金申请:

(一)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垫付的;

(二)仅有小额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垫付的。

第八条 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破产案件中产生的下列费用:

(一)管理人报酬和聘用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九条 管理人申请援助资金的,应当在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破产援助资金申请书。应载明破产案件基本情况、管理人工作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申请援助的破产费用组成情况。债务人财产状况和申请援助的破产费用组成情况应附相关证据。

(二)破产援助资金申请表。

(三)管理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四)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合议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应当责令申请人于7日内更正、补充。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正、补充的,可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延期,由合议庭决定。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 合议庭应当自收到援助资金正式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破产援助资金审核小组评议。经破产援助资金审核小组评议后分别报主管破产审判和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破产援助资金审核小组不批准管理人援助申请的,合议庭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完成后,跟案法官助理应持《破产援助资金审批表》向法院财务部门办理破产援助资金发放手续,并要求申请人出具收据。收款账户必须是管理人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破产援助资金发放后,跟案法官助理应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破产援助资金申请表》《破产援助资金审批表》复印件交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内勤备查。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破产援助资金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印发

 



 
附件1: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援助资金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负责人


案号


债务人


管理人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承办人


结案时间


已发生的破产费用总额


申请报酬金额


申请援助资金总额


案情简介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资金用途及

金额


填表说明:

1.本表应当列明破产费用明细及相关单据等;

2.本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若存在隐瞒、伪造等提供虚假信息情形的,不予发放管理人援助资金,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表可扩展,但不得更改表格的结构和内容。

附件2: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援助资金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负责人


案号


债务人


管理人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承办人


结案时间


债务人

财产总额


利害关系人

垫付金额


破产费用总额


申请援助资金总额

破产费用


管理人报酬


批准金额


实际发放金额


案情简介




合议庭意见

 

 

 

 

审判长签字:

主管破产审判的院领导意见


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意见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