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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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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18 16:08:21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列入一级类型名称“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范围的案件,应当进行单独绩效考核。对应的类型代字包括“清申”“破申”“清终”“破终”“清监”“破监”“强清”和“破”。

第二条  参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的考核标准,确定折抵比例的方式进行考核,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破产审判法官单列,进行单独考核。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包括“强清”和“破”字号两类案件)不纳入诉讼案件结收比、长期未结案件等指标统计。

第三条  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标的大小等情况,案件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三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重大破产案件:

(1)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2)债务人财产价值或负债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

(3)普通债权人人数200人以上或普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人共计500人以上的;

(4)债务人财产分散,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属于重大破产案件情形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普通破产案件:

(1)债务人财产价值或负债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3亿元的;

(2)普通债权人人数5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或普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人共计1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

(3)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属于普通破产案件情形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简易破产案件:

(1)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价值或负债总额不足500万元的;

(2)普通债权人人数不足50人的,或普通债权人和劳动债权人共计不足100人的;

(3)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情形的;

(4)债务人不属于国有企业,且财产容易变现的;

(5)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愿意配合清算,不存在重大隐患的。

第四条  以普通民商事案件标准件为基准,简易破产案件可按20件核算,普通破产案件可按30件核算,重大破产案件可按50件核算。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每增加1个关联企业增加5件核算数。

第五条  如果破产案件未审结,年终可以根据审理进展程度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工作量。破产案件进度可以按以下比例计算:

(1)破产清算案件:裁定确认主要债权(40%);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裁定批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60%);债权人会议通过或法院裁定批准破产分配方案(80%);主要破产财产分配完毕(90%);裁定终结破产程序(100%)。

(2)破产重整案件:裁定重整(20%);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讨论(70%);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或获得批准(80%);重整计划执行完毕(100%)。

(3)破产和解案件:裁定和解(20%);和解协议草案提交讨论(70%);和解协议草案通过或获得批准(80%);和解协议执行完毕(100%)。

 如重整或和解失败宣告破产的,从宣告破产开始按破产清算案件相关节点计算工作进度。

第六条  以下五种情形原则上不得按照本意见第四条加折,也不得依照本意见第五条分段计算工作量:

(1)强清清算申请和破产申请审查的;

(2)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裁定受理后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规定终结破产程序的;

(5)无财产可供分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

上述五种情形按照各法院设置的普通民商事案件标准件核算。

第七条  以普通民商事案件为基准,强制清算案件参照破产清算案件的标准进行折算。

第八条  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承办法官评价周期内的审判绩效,因办案数量较少而未达到法院确定的法官办案合格标准的,由办案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书面申请,经绩效考核部门审定,业绩评价可适当放宽条件,直接认定评价周期内的办案法官审判绩效合格。

第九条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审判业绩计算标准可以适当上浮。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破产案件的认定,由审判管理部门和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共同确认。

第十条  本办法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辖区内各县市区法院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7日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