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便利管理人履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就支持管理人查询相关信息、查阅卷宗及档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及时将破产申请材料、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管理人,方便管理人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书面通知其注册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其申请核查债务人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调取债务人企业工商档案等信息。
二、管理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通过该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企业的财产信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在收到系统反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管理人。
三、管理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请通过该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企业诉讼、执行案件信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在收到系统反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管理人。
四、管理人可以申请查阅并复制涉及债务人的诉讼、执行案件卷宗、档案材料(含拷贝电子卷宗)。对于未结或已结但未归档案件的卷宗材料,管理人可通过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窗口或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预约相关庭室进行查询;对于已经归档案件的卷宗材料,管理人应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员身份证,现场查阅、复制卷宗。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复制债务人的诉讼、执行案件材料不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