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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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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04 11:29:36 打印 字号: | |

—、总则

立案接待窗口是群众到人民法院参讼办事的第一场所,是 人民法院服务群众、司法为民的第一窗口,是人民法院处理矛 盾纠纷的第一道程序。为加强全市法院立案接待窗口规范化建 设,提高立案接待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使立案接待窗口真正 成为落实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窗口,特制定本意见。

二、功能要求

立案接待窗口是集导诉、立案、调解、司法救助、判后答 疑、查询、接访、审判辅助工作管理、诉讼办理为一体的统一 对外服务窗口,是案件流转的第一个环节。专设诉讼服务中心, 立案实行一门式服务,切实提高立案效率。服务中心应具备以 下功能:

1、 导诉。引导当事人诉讼,解答诉讼程序各类问题,告 知诉讼风险,免费提供诉讼指南读本。

2、 立案。审查各类案件的立案,收取起诉材料、通知诉

讼费用缴纳等。

3、 查询。办理依法应予公开的裁判文书、文件及案件审 理进度、缴费等的查询。

4、 调解。设立诉调对接中心,开展诉前立案审查阶段调 解工作。

5、 司法救助。办理预收诉讼费的缓交手续,为有特殊需 要的人员提供特定帮助。

6、 判后答疑。解答当事人对裁判的疑惑或不解。

7、 接访。接待申诉和申请再审当事人及来院反映情况、 催促办理等的人员。

8、 审判辅助工作管理。对委托拍卖、评估、审价、审计、 鉴定等审判辅助工作进行集中管理,并提供与上述机构、承办 法官之间的沟通联系以及进度查询等服务。

9、 法律咨询。提供各类法律问题的解答与指导。

三、制度要求

为实现并发挥好立案接待窗口的功能要求,应建立和落实 以下制度:

1、导诉制度。(1 )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导诉台或导诉窗口, 安排专人负责解答有关诉讼事项办理的咨询,指导当事人诉讼。

(2)对前来诉讼服务中心办理立案、查询、申请执行、申诉 (申请再审)、投诉及办理其他事项的,导诉人员就办事条件、 时限、程序、手续、收费标准和所需材料等问题作全面一次性 告知和合理引导。(3)导诉遵循依法、中立、适度的原则,只 能做诉讼程序的引导、诉讼风险告知和相关法律的释明,不得 为当事人预测诉讼结果、不得涉及对事实和法律的评判,不得 泄露审判机密。

2、 立案审查制度。对当事人的起诉,要求做到一次讲清, 二次立案。“一次讲清”即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书或申请书 的,首次接待法官应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仔细审查当事人 递交的诉讼材料,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办理立案手续;不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详细说明需补正的事项,需补正 事项较多或当事人为老年人的,应将所需补正事项列出书面清 单;对需再次接待的,首次接待法官应告知来访人本人接待时 间,或向当事人预约接待时间。“二次立案”即当事人根据首 次接待法官的意见补正材料后,法院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立案, 当事人送交的补正材料仍未符合立案条件的除外。此外,对群 体案件、进城务工人员索要劳动报酬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的案件、家庭暴力案件、涉及农民生活的案件、矛盾激 化案件,在审查立案时应认真做好诉讼指导工作,并尽可能为 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同时做好疏导工作。

3、 立案报告制度。(2)对新类型、敏感性、涉众、重大 疑难案件及时请示、汇报,无不当立案情况。(2)建立重大、 疑难立案事项合议、会商、协调制度并做好记录、备案。(3) 完善立案事项应急预案,防止因立案审查工作而引发重大信访 事件。

4、 立案移送制度。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立 案后1个工作日内移送审判庭;需由立案庭排期或完成其他工

作的案件应在排期或完成工作后1个工作日内移送审判庭。

5、 庭长、审判长轮值制度。每日安排一名庭领导或审判 长在专岗值班,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和来访群众反映的热点、 难点、焦点问题。

6、 司法救助及与法律援助对接制度。(1)切实落实《诉 讼费用交纳办法》,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 做好诉讼费用缓、减、免工作,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平等行使诉 讼权利,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2)对申请缓交诉讼费的, 做到与立案审查同步处理,一般应在当日审查决定。(3)对受 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直接作出缓交或减免 诉讼费用的决定。在诉讼服务中心可设置法律援助窗口,联系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进驻窗口工作。

7、 诉调对接制度。设立诉调对接工作中心,立案审查时, 对有调解意向和即调可能的案件,可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及相关 单位和社会组织协助调解。

8、 判后答疑制度。设立判后答疑窗口,对裁判后,当事 人对裁判中有关事实归纳、证据采弃、法律适用、判决说理等 方面仍有疑惑或者不理解的,由接待人员或安排相关人员给予 进一步的说明与解释,使当事人尽可能地消除疑虑,理解裁判 精神及理由,接受裁判结果。判后答疑可采取接待、上门、网 上答复等形式。

9、 诉访分离制度。准确界定诉与访的范围,对属于信访 件的应设置信访台账,对信访事项有完善的分类登记和处理程


序,严格落实审查、受理、交办、处理及反馈各环节的责任。

10、信访必复制度。信访事项应专职处理,接待人民群众 的来信、来访,解答当事人的疑问,提供法律咨询,切实做到 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完善重大信访、群体访、异常访等 信息上报及应急处置机制。

四、设施要求

立案接待窗口的硬件建设应体现以人为本,方便群众诉讼, 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立案接待场所 安全。诉讼服务中心要科学配置硬件资源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场所设置布局合理,立案、信访、调解分区而设,相 对独立,互不干涉。立案、信访、调解、导诉、收费等各种标 记明显。

2、 诉讼服务中心以及人民法庭接待场所应提供诉讼指南 的便捷查询和免费取阅,诉讼指南包括法院介绍,诉讼须知, 诉讼风险告知,证据指南,缴纳诉讼费用标准及司法救助申请 的条件、手续,申请财产保全、证据调取的条件、手续,案件 流程图示,审理期限,申请执行须知,庭审旁听须知及当事人 常用诉讼文书样式等。这些材料做到“既上柜”,即印成小册 子上架供当事人免费取阅;“又上墙”,即对一些重要事项予以 张贴。

3、 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专供当事人使用的书写区、等待区 等,配置公用电话、饮水机、桌椅等设施,配备老光眼镜、急 救箱等。提供传真、复印、文具借用等服务。

4、 设置进入诉讼服务中心以及人民法庭接待场所的无障 碍通道,开设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的窗口及其他无障碍设施。

5、 诉讼服务中心以及人民法庭接待场所设置监控、安检 及消防、防爆等设备,并由专人负责,保证运转正常。

五、服务要求

为使立案接待窗口的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应积极拓宽以下 便民渠道:

1、 诉讼服务中心实行工作日立案和信访接待。

2、 开设窗口、电话、网上等立案咨询服务。实行网上立 案审查;对行动不便,有特殊需要的当事人,提供上门立案服 务;设立“法官信箱”,为社会公众释法解惑,提供法律帮助。

3、 当事人向人民法庭递交诉状,符合起诉条件并属于本 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庭应直接予以立案。

4、 对因书写书状困难而口头起诉、申请的,立案接待人 员应对其要求事项予以记录、宣读并交其签名确认。

5、 对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立案当事人应送出门; 回家有困难的,应送上车;体弱老人或儿童单独来访的应送回家。

6、 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式服务窗口,人民法庭要提供 一门式服务。即诉讼引导、材料收转、案件查询、法官约见、 费用缴退、上诉移送等一体化诉讼服务,使当事人只需在诉讼 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即可依流程办理各类案件的立案、交费、 开票、递交材料、咨询查询等相应手续。

7、立案接待窗口应做到岗位设置完备,人员配备整齐, 任务分工明确,导诉、接待、立案、调解、信访等都落实具体 的人员。所有工作人员都应该定岗、定人、定责。

8、 立案接待人员应着制式服装,挂牌上岗,仪表端庄、 举止得体、语言文明、态度热情。

9、 诉讼服务中心应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自觉接 受当事人监督。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6日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芝